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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稅法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居民個人不屬于納稅人,不用繳納環保稅。
據介紹,應稅污染物主要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工業噪聲)。
我省遵循“稅負平移”的基本原則,在全國率先決定環境保護稅適用稅額和應稅污染物項目數。
具體為:(一)應稅大氣污染物適用稅額為每污染當量1.2元。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的前3項征收環境保護稅;(二)應稅水污染物適用稅額為總汞、總鎘、總鉻、總砷、總鉛等5項重金屬、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當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當量1.4元,按照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排序,對第一類水污染物按照前5項征收環境保護稅,對其他類水污染物按照前3項征收環境保護稅;(三)其他應稅污染物按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執行。
暫予免征環保稅的情形: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減征環保稅的情形: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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