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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于2017年10月1日修改實施后,對企業或生產經營者未經環保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的違法行為,從原先的10萬元以下罰款變成了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企業違法成本大大提高。
以下的案例中是一家石材加工廠因為未經環評審批、未經環保設施驗收擅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的規定,縣環保局依法處以行政罰款;②石材加工項目建成后,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驗收擅自投入生產,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自投入生產,適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和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被處以20萬元以上的高額罰款。
案情回放:新昌縣某石材加工廠成立于2017年10月,石材加工項目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相應的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保驗收,擅自于2017年11月投入生產。
案情分析:上述案情存在如下違法事實:①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建成石材加工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的規定,縣環保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生產,罰款貳拾萬元整。
案例中,石材加工廠沒有安裝粉塵處理設備來處理石材加工粉塵,并且沒有經過環保驗收和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就擅自投入生產,石材加工企業負責人受到了嚴厲的處罰。
萬川環保提醒各位企業老板:隨著新環保法、新大氣污染防治法、新建設項目環保管理條例、新水污染防治法等環保法律法規的相繼實施,環境執法監管力度和對企業違法處罰和責任追究力度明顯加大。企業要規避環境違法風險,必須在建設、生產、排污三個環節都自覺做到環保手續合法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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